其他公司在北京成立代表处所需要的材料
外国公司在北京成立代表处所需要的材料
1、确定中英文名称,代表机构名称一般为:“国别+派出企业名称+北京+代表处”。
2、代表处的基本信息(包括英文名称、英文地址、电话、传真、手机号码、邮编等)。
3、代表处的房产证明、租赁合同(附印花),产权方和出租方不一致的需要提供委托协议。
4、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以及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上述文件需经该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进行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港澳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5、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内含: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驻在场所、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6、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该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7、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该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8、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原件)及身份证明(上述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附每位代表的照片三张)。代表机构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4人。
9、首席代表及代表的一寸免冠照片四张(不允许着制服),彩色黑白均可。
10、首席代表及代表从18周岁至今简历(简要即可)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护照)。
11、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12、企业秘书联系人(须为代表之一)。
13、国务院有关委、部、局或北京市商务局颁发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30日)以内的《批准证书》原件(不需要审批的行业不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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